判决书指出,他是1993年间高雄某中学的初一班导师,因为班上有一位靠母亲微薄收入维持生活所需的女学生,他因而对女学生特别关爱,并产生欲念,借口帮忙老师改考卷叫女学生到他家,利用权势劝诱女学生发生性行为。
这名老师陆续送女学生贵重物品,提供她经济资助,关怀生活及课业升学,还提供“洞房花烛夜”、“彩色男女性生理图鉴”、“我不敢开口”、“结婚的医学”等八本性学书籍,企图启蒙女学生的性观念。
他先后在女学生家中及自家中多次性交,直到女学生高职毕业,考上新竹一所技术学院后她交了男朋友,开始避不见面而起变化。
这名老师在2003年4月间,多次恐吓女学生如不继续发生性行为,要将她的裸照寄到学校,还先寄裸体女明星的照片给她“示警”。女学生饱受压力,行为出现异状,母亲追问,她才说出9年来遭老师性侵的秘密。
法院审理时,老师承认在女学生读中学时就发生性行为,女学生上了高职后,她还主动要求与他发生性关系。
不过,女学生的同学作证,指女学生曾将她中学时遭老师强暴的秘密告诉她,加上老师提供性学书籍给女学生阅读,女学生有“创伤后压力症候群”的现象,法官认定这名老师说谎。
法官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老师第一次是性侵害女学生,且两人在一起长达9年,他曾帮女学生买电视、机车、手机,女学生也回赠“得意的一天卵磷酯”等食品,显示两人间有特殊情谊,因此不是以“强制性交罪”,而是较轻的“与未成年人性交罪”论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