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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约情人自杀幸存被判赔偿8.8万

发布日期: 2008-07-13  //www.110.com  
本报讯(记者 张力)近日,石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首例情人相约自杀引起的赔偿案件,自杀未成的一方被判决赔偿死者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的30%,共计88133元。

  马某与黄某于2004年发展为情人关系。2007年7月11日,黄某告诉马某,已和丈夫挑明分手,希望与马某结婚。之后,黄某又称死也要跟着马某,于是二人相约跳水自杀。二人在龙河南宾镇滨河路帽鞋厂一段入水,结果马某溺水死亡,黄某借助马某的推动,挣扎爬上了岸。上岸后黄某因怕承担责任,没有呼救也没有报警。后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下,承认了上述事实。石柱县法院认定黄某的行为对于马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从而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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