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定安福园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福园公司)公墓于2001年4月28日奠基,2004年4月建成交付使用。2001年6月6日,省民政厅以琼民福字(2001)10号文件批准福园公司的立项申请,2003年1月10日,省民政厅经过工程验收。2001年9月至2006年11月,福园公司在销售过程中违反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5月19日转发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的规定,不要求客户出具“死亡证”、“火化证”等证明材料,不限定购买数量等方式销售公墓,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宣传投资墓穴的增值价值,将公墓当成一般商品销售、炒卖。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福园公司将客户分为不选位客户和选位客户,选位客户又分为备用客户和使用客户。该公司承诺购买不选位客户公墓的客户,公司在两年或三年之后回收墓穴,回收价格与投资价格的差额作为投资利润回报客户,选位的备用客户可以将购买的公墓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其他客户,赚取中间的差价。该公司还采取上课方式,按照福园公司印发的宣传资料,大肆宣传墓穴的升值,投资购墓是高回报、零风险的投资,承诺购买投资型墓穴期满后,福园公司按当时市场价负责回收,投资利润在购买的20%左右。从2001年至2006年11月30日止,福园公司销售墓穴数量5277个,金额66,812,146.00元,总共有2081户买主。
公诉机关认为,福园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邢永民在建设和经营福园公墓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高额回报或日后升值为诱饵,预卖墓穴格位,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
定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6年,福园公司共销售墓穴格位5277个,销售金额6681万多元,共有2081户买主,有的一人就购买多个墓穴格位。
法院认为,福园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邢永民在建设经营福园公墓期间,以墓穴格位日后增值以及定期回收墓穴、支付利润为诱饵,预售大量墓穴格位,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系单位犯罪,依照法律规定,除对定安福园管理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外,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邢永民以犯罪情节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