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籍女子杨某在南宁打工时,认识了已婚男子米某,虽明知对方已有家室,但杨某还是与米某同居,同居期间,杨某于2005年6月26日生下女儿米玲(化名)。女儿出生后,杨某不再得宠。米某原先答应给杨某的房子,也没了下文。同时,米某也渐渐疏远冷落起杨某。之后,女儿米玲则一直跟随母亲,过着居无定所的生活,高额的房租费、医疗费和学费成了母亲杨某沉重的负担。
孩子渐渐长大,今后的生活怎么办?杨某代女儿到法院状告米某,要求米某一次性支付19年的抚养费30多万元。“他(指米某)长期经营酒类饮料批发生意,年纯收入至少在30万元以上,完全有支付女儿抚养费的能力。”杨某在法庭上说,自米玲出生以来,米某都没有给过抚养费,另外,米某还购置有几处房产。
米某则辩称他没有一次性支付30万元抚养费的能力。“酒类批发部不是我经营的。房子也是单位的房改房,我现在身体有病,没有办法工作,也没有收入,根本没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
之后,经DNA鉴定,米玲为米某的女儿。
在法庭上,米某表示,同意每月支付其400元生活费,以及教育费和医疗费的50%,至其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其他开支由杨某承担。若杨某认为所给的抚养费太少,可由米某把米玲接回抚养,一切费用不需其承担。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米某应自2007年7月起,每月负担米玲的生活费400元,并负担米玲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的50%,直至米玲独立生活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