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张某因贪污罪被判刑3年,后因病被提前释放出狱。张某说,他出狱后联系新单位时,被要求调取档案。但他多方寻找,却发现档案找不到了。2000年,张某曾想补办档案,但未能成功。张某称,他因此失去了再就业和享受社保待遇的权益。因此,张某诉至法院,认为街道办和派出所作为他的原工作单位和档案保管机关,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
庭审中,街道办称,张某的人事档案移交给了当地派出所,不存在档案丢失的问题。派出所则辩称,张某的档案在派出所,没有丢失,只是转入时间不详,并称判刑人员的档案由派出所保管,并不是派出所的法定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街道办事处作为张某的用人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张某档案和及时告知转移情况的义务。派出所作为张某档案的实际保管单位,应及时告知张某他的档案的相关状况。张某被释放后,多方查找档案未果,街道办和派出所未及时告知他的档案下落,给张某造成的损害,应酌情予以补偿。因此,判令街道办和派出所赔偿张某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