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杨皓翔伙同罗洪芬等人,于2004年1月至2005年5月间,在未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以吉林“新同舟”公司要开发新项目和发展合资造船厂缺少启动资金为幌子,向广大群众非法集资,并承诺给予10%左右的高额利息回报。案发时,集资诈骗总额已达2.01亿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杨皓翔犯有集资诈骗罪,罗洪芬等27名被告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皓翔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7名被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6年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杨皓翔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