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德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周某仪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另外,被告人林某德、周某仪及其监护人赔偿陈某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327203.3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昨日判决后,两被告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开庭只用了10分钟
该案昨日下午在佛山市中级法院第一审判庭宣判,参加旁听的有两名被告家属以及教育部门等社会各界人士数十人。
该案主犯林某德面无表情地听着主审法官宣读他的犯罪事实,另一被告未成年的周某仪的母亲在法庭上低头含泪听完宣判。从开庭至宣判结束,整个过程只用了10分钟时间。
左颈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德,20岁,佛山人,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2008年3月22日,经林某德提议,与被告人周某仪一起去抢学生的手机和现金。
次日14时许,林某德购置了一把砍刀,与周某仪会合。二人相继在东建世纪广场一带寻找目标,伺机抢劫。至傍晚,二人流窜至佛山市某中学附近,林看见在文沙桥底与海天酱油厂之间的辅道上独自行走的中学生陈某,便确定以陈为目标。
于是林某德等2人上前,林一手搭着陈的肩膀,令陈某交出手机和现金。陈声称正赶着回校,林以取刀砍陈相威胁,陈某试图挣脱,林遂举刀砍向陈某的颈部左侧、手腕、腰背部等处。
陈某受伤倒地后,林某德从陈的身上搜出钱包后(内有现金人民币132元)往文沙路方向逃跑。陈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陈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伤颈部致左颈外静脉断裂、左颈总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外,今年2月22日下午,林某德独自走到禅城同华路一住宅区楼下,见谭某推出摩托车时,林某德持罩于金属套筒内的砍刀殴打谭,抢走谭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140元)及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50元、诺基亚6102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55元)和证件等。
撤销主犯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德、周某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1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林某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周某仪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林某德提议抢劫、购买作案工具、直接致陈某死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周某仪由林某德纠集参与抢劫,在抢劫过程中没有直接实施暴力,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德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周某仪,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两度实施抢劫暴力犯罪,并直接致1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不予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父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周某仪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其个人财产不足赔偿的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