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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村治安员打死小偷被判赔17万

发布日期: 2008-08-29  //www.110.com  
本报烟台8月28日讯 莱山某村五名治安员,将窜至该村行窃的刘某打伤,第二天早晨刘某抢救无效死亡。近日,烟台市莱山区法院审结该案,法院认定五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念其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亲属经济损失,法院对五被告人减轻处罚。

据法院办案人员讲,被告人王某、赵某等五人在任莱山区某村治安员期间,于2008年3月25日12时,将窜至该村村民家中盗窃的莱山区刘某当场抓获。五人采取手持棒球棒、塑料管殴打,电棒过电及拳打脚踢等方式将刘某打伤,第二天早晨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生前身体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五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之后,莱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后来经过法院调解,五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刘某亲属经济损失17万元人民币。莱山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五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但念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而且被害人刘某在本案的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故依法对五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每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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