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房初中毕业后待业在家。2008年5月的一天,他和一个朋友在街上闲逛,由于两人都没有钱,二人便想到了抢钱的主意。当晚9时许,二人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对一名放学回家的男孩进行抢劫。由于该男孩身上没有带钱,两人抢劫未遂。晚10时许,二人伙同另外两名同伙,又拦住了一名放学回家的男孩,从其身上抢走了12元钱。案发后,李房等人均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房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由于被告人李房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房初中毕业后待业在家。2008年5月的一天,他和一个朋友在街上闲逛,由于两人都没有钱,二人便想到了抢钱的主意。当晚9时许,二人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对一名放学回家的男孩进行抢劫。由于该男孩身上没有带钱,两人抢劫未遂。晚10时许,二人伙同另外两名同伙,又拦住了一名放学回家的男孩,从其身上抢走了12元钱。案发后,李房等人均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房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由于被告人李房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