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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外遇曝光被前妻索赔10万 被判赔偿1万

发布日期: 2008-09-03  //www.110.com  
晨报讯 妻子因丈夫婚外情导致精神、身体不适,离婚后再次诉讼要求前夫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被告施先生赔偿严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严小姐与施先生2004年结婚前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但从2006年开始,严小姐因怀疑丈夫有婚外情,便委托某商务咨询公司对施先生的行踪进行调查。该公司于同年7月出具调查报告并附一张光盘,内容显示2006年6月13日至25日期间,施先生经常与一女子出入一处房屋,关系暧昧。从此两人不和,还经常争吵,严小姐遂于2007年4月,以丈夫与第三者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

  离婚后的严小姐还是很气愤,身体感到不适,精神紧张并有失眠症状,花了许多医疗费。她觉得这完全是因前夫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于今年5月再次向法院诉讼,要求前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施先生认为,当时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性格不合,不存在他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原告提供的光盘证据系伪造,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调查报告及光盘证据显示的内容来看,印证施先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现施先生仅凭口头陈述而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无法驳斥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有理由要求施先生赔偿其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新闻晨报 通讯员 胡卫国 记者 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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