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严小姐还是很气愤,身体感到不适,精神紧张并有失眠症状,花了许多医疗费。她觉得这完全是因前夫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于今年5月再次向法院诉讼,要求前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施先生认为,当时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性格不合,不存在他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原告提供的光盘证据系伪造,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调查报告及光盘证据显示的内容来看,印证施先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现施先生仅凭口头陈述而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无法驳斥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有理由要求施先生赔偿其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新闻晨报 通讯员 胡卫国 记者 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