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上午获悉,陈某被海淀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审理查明,自今年1月份以来,陈某雇用他人收购废旧高档白酒酒瓶后,在海淀区一出租房内,将低档白酒灌装进高档白酒酒瓶,并对其粘贴标签、压盖、包装后予以销售。 在此期间,陈某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向某商贸中心负责人刘某销售上述白酒共695瓶。
后刘某将上述白酒连同从他人处购买的白酒共计791瓶准备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后于1月21日被查获。
此后,警方又从陈某的制假窝点当场起获了其制作并准备以2万元价格销售的白酒209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茅台”等注册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鉴于陈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而对于刘某,法院认为他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考虑到刘某犯罪未遂,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记者李奎) (来源: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