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当地民众关注的“1·12校园故意伤害案”一审审结。9月11日,怀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13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潘某等12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3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年、六年,9名从犯中2人因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7人被判处缓刑;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窝藏罪且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故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今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潘某在怀宁县石牌镇某中学参加高三会考时,遇到初中时女同学赵某,二人一起闲聊时,被赵某现在的同班同学陈某看见。陈某心存不满,扬言要打潘某。被告人潘某知悉后随即邀集人员,准备迎对。下午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潘某即在该中学内遭到陈某和其几名同学的殴打。被告人潘某感觉吃亏,遂邀集被告人汪某、潘某某等10余人聚集在该中学附近的某理发店,伺机报复陈某。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潘某发现陈某考试结束正从该中学走出,率先冲上去封住陈某的衣领,对其拳打脚踢。被告人汪某、潘某某等人紧跟其后冲上去群殴陈某。被告人汪某手持匕首向陈某的右大腿内侧捅了两三刀,被告人潘某用脚踹陈某腿部又持匕首捅其右大腿外部及臀部。其他几名被告人或在外围威胁陈某的同学,不让他们上前,或是群起殴打陈某和夏某。最终造成被害人陈某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夏某受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帮助被告人汪某等人潜逃至安庆,用自己的身份证提供给汪某等人以备潜逃使用。经查,被告人李某及陈某在另一起伤害案中,造成受害人黄某轻伤。
怀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第一被告人潘某案发时刚年满18周岁,有9名被告人参与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其中1人尚不满16周岁。法院综合考虑13名被告人在此案中所起的作用,并分别结合他们的自首、犯罪时不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3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重新犯罪的事实,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