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平在起诉书中称,他从1998年6月以来在北京长期工作、生活,是户籍在外地的“北京新市民”。根据北京网通《客户服务合同》的规定,“客户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不在北京市的,客户应按北京网通要求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或者办理预付费的业务(服务)”。由于自己没有北京户口,其在北京网通报装固定电话时只能选择“预付费业务”,而相应的具有北京户口的北京市民则可办理“后付费业务”。而“预付费业务”和“后付费业务”在一系列资费优惠活动中则具有相当大的差别。
以2007年5月北京网通推广的“亲情1+”业务为例,其中有许多优惠套餐和可选包,特别是其中带宽1M、2M的宽带优惠包月。但是,据李方平介绍,网通在该业务办理条件中明确限定只限于后付费普通固定电话公众客户办理。这就使得像李方平这样的预付费用户无法获得网通所宣称的“月租归零、得通话时长、获增值服务、合账交费”等诸多优惠。
据李方平介绍,类似将预付费用户和后付费用户区别对待的业务类型在北京网通比比皆是,他在起诉书中即列举了8项之多。
李方平认为,北京网通凭借其在北京地区绝对的垄断地位,对预付费用户实施差别待遇,其做法违背了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同时也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规定的垄断行为,即“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李方平要求确认网通实行差别待遇的格式合同条款和业务公告违法,并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网通接受其办理“亲情1+”业务的申请,赔偿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