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可靠渠道获悉,广东省高级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贪污所造成的损失已经挽回,酌情从轻处理,将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
薛长春,湖南桃源县人,今年50岁,大专文化,原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中心法定代表人,2003年2月14日被逮捕。
据悉,薛长春一案是广州纪检部门查办的全国特大吞挪专项资金案,2004年5月25日,广州市检察院以薛长春涉嫌三项罪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因案情争议较大,广州中院经6月15日,10月14日两次开庭审理,于同年1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
薛长春三宗罪
挪用公款312万余元
手段:公划为私
1996年6月至2000年7月,薛长春在担任省扶贫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蓝天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期间,利用主管省扶贫总公司及蓝天卡中心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将扶贫总公司和蓝天卡中心的资金人民币312万余元分三次划给鑫瑞公司、美嘉华公司(两公司由薛长春实际操控、经营),供其使用。两公司均在划款后的4个月内,将款项归还。
贪污公款1098万元
手段:先划到自己掌握的公司再据为己有
1999年12月至2000年8月间,薛长春指使该中心财务人员分多次将蓝天金卡中心的扶贫公款2244万划到自己控制的公司账上。之后,蓝天金卡中心以人民币1198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天元建材大市场购买铺面,花费刚好是人民币2244万元。然而,同期天元建材大市场的铺面销售价格实际不值2244万,存在差价595万余。因此,法院认为这595万的差价,属于被薛长春侵吞的。
1999年9月至2000年3月,薛长春将44万元公款划为己有。1998年8月、1999年10月,薛长春将蓝天金卡中心的公款425万元支付给美嘉华公司使用,随后占为己有。1997年1月至2000年10月间,薛长春以差旅费等名义进行报销,并为自己购买手机,报销手机费等,侵吞公款约人民币34万。
造成国有公司损失750万
手段:不负责任胡乱做担保
1997年6月,中山市金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悦公司)、中山市维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山市阜康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人民币450万元、3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
薛长春在没有认真核查的情况下,即以省扶贫总公司的名义为上述两公司借款进行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金悦公司、维高公司均无力清偿借款。2000年7月,中山市中院遂判决省扶贫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11月,中山市中院查封了省扶贫公司及蓝天金卡中心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