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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总涉嫌贪污千万二审判无罪 检方抗诉

发布日期: 2008-09-20  //www.110.com  
     贵州一家企业的女老总,被指控与另一人挪用和贪污公款达1428余万元。从一审以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判刑7年,到二审宣告无罪,她在看守所度过了整整两年。在重获自由后几天,检察机关又第二次对此案提出抗诉,坚持认为此人最初涉嫌的两项重大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昨日,该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贵州这家企业究竟是由昆明两家国有企业控股,还是完全由三名自然人组建,这成为界定两被告人罪与非罪的核心争议。因为,如果是后种情况,案中的这名女老总的“民间”身份将无法构成挪用和贪污罪。

  被控挪贪1428万

  54岁的罗显芬显得苍老而憔悴,远在贵州六盘水的近十位亲友专程赶来昆明,关注她命运中戏剧性的遭遇———被宣告无罪之后,再次被指控构成挪用公款和贪污罪,两项罪名涉案金额共达1428万元人民币。通过在庭上宣读的《刑事抗诉书》的描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罗显芬和另外一名被告两年前所涉嫌的罪行不容质疑:

  2002年底,贵州省水城红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土公司)总经理罗显芬与法定代表人李征文以公司要兴建焦化厂为由,向银行申请获得760万扶贫贷款。二人从中挪出398万,用于罗显芬个人的独资企业六盘水市中心区机械化屠宰厂(以下简称六盘水屠宰厂)的经营。

  2004年8月,李征文、罗显芬又利用职务之便,将红土公司旗下大梁子煤矿以1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湖南的一家企业。该企业实际累计付款1030万,该款被两人共同侵吞。检察机关称:由于红土公司云南省铁路设计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云南省特种爆破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爆破中心)联合组建,即该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投资创办的公司,故李罗二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了挪用公款和贪污罪。

  女老总被判七年

  罗显芬年轻时一直在贵州老家做小学教师。独自抚养着两个女儿的她,迫于压力辞职下海。在积累了一些经商的经验后,她来到云南建水,开始贩运木材和矿石。1997 年3 月,她结识了李家洪、李征文,不久,在六盘水,三人商定组建一家公司,由李家洪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征文任监事,罗显芬任总经理,三人均为股东。当年7月15日,红土公司正式成立。

  1999年3月,李家洪在一起车祸中去世。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变更为了李征文,但实际管理者依然是罗显芬。当年9月,红土公司在水城县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其旗下独立的大梁子煤矿。2003 年5月18日,红土公司正式发文将这个煤矿交给罗显芬个人经营。“当时,这个矿已经成为了公司的累赘,我一直想要救活它。但所有的努力还是失败了。”罗显芬说,她最后才忍痛将该矿转手。

  2006年5月9日上午10点,罗显芬在六盘水的家中休息,突然出现的几名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的检察官,以“配合调查”为由将罗带走。在随后的两天内,罗显芬和红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征文分别被批准逮捕。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查明:第一被告李征文是红土公司法定代表人,更重要的,还是红土公司大股东云南省铁路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其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观其在本案中的作为,他并没利用这个身份,而只是用了红土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个身份。

  同样,第二被告罗显芬也不具备这两项罪名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利用职务之便,与李征文合谋实施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2007年3月,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这两项罪名,判处李征文有期徒刑六年,判处罗显芬有期徒刑七年。同时,分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二审撤销原判

  对于这个判决,检察机关认为定性错误且量刑畸轻,随即提出抗诉;而坚持认为自己无罪的两被告,也随即提出了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两被告“共同侵占红土公司1030万人民币的主要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遂于当年底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

  经过重组合议庭审理,昆铁中院再次确认,红土公司股东是李家洪、李征文和罗显芬,并无任何国有企业股东。今年5 月初,罗显芬、李征文二人被依法宣告无罪。5 月9日上午,二人分别走出了看守所。这一天,正是罗显芬被羁押两周年。

  昨日未作最终判决

  就在二人考虑申请国家赔偿的时候,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又以一纸《刑事抗诉书》,对该案提出了抗诉。昨日,该案在省高院开庭。

  公诉人称:宣告两被告无罪的重审判决具有诸多“严重错误”。红土公司实际的股东为设计公司和爆破中心这两家国有企业及罗显芬,注册之初,两家国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李家洪、李征文出资占100%,至于股权登记时,为何没将两家国企登记为股东,这都是罗显芬和公司另一工作人员王某操作的。后来,工商登记又进行了变更,变为了真实的状况,即股东为两家国企和罗显芬个人。

  “请注意,这个所谓的变更仅仅只是提交了申请,并没有实际变更。”李征文的辩护人刘胡乐律师提出反驳。罗显芬的辩护人雷勇律师进一步指出:有限公司的股东构成,只可能以明确的工商登记为准,这就是《公司法》中所强调的“登记对抗”。如果公诉机关认为股东系三个自然人的登记是错误的,那这根本就不涉及到刑事犯罪,而应该通过行政诉讼,来撤销错误登记了。昨日的审理进行了一整天,法院没有作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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