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19日晚,黄先生驾驶着一辆面包车至建国宾馆接人,为了车辆停放费用,与宾馆员工小张发生争执并扭打起来。宾馆员工姚女士见状上前劝解,却不慎摔倒致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双踝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在经过一年多的治疗后,姚女士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向黄先生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1万余元。
庭审中黄先生辩称,经过警方调查,无确凿证据能证实姚女士受伤系由黄先生导致,故不同意姚女士所有的诉讼请求。出庭的证人作证,黄先生当时喝了酒,火气比较大。姚女士受伤后黄先生曾答应赔偿,当时想“私了”因而没有报警,没想到对方竟然反悔。
法院审理后查实,现有证据反映事发时黄先生与人发生了扭打,姚女士在劝解过程中受伤,可以认定当事人激烈的冲突是导致姚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扭打的双方应承担侵权赔偿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