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日,南阳市南召县太山庙乡太平庄村女青年毛山虹,在南召县人民医院分娩一双胞胎〔男婴〕,分别取名张大力、张小力,当日下午5时在医院经医生诊断新生儿为窒息体重儿,于5月6日出院。5月21日,刚出生18天的张小力,因腹泻发烧入住南阳某医院,经该院诊断其并发早产儿败血病、早产儿极重度营养不良、肠炎并脱水、早产脑损伤等病症。经治疗6天后好转,家长签字自动出院。5月29日,张小力因吃奶差、大便次数多等原因恢复入住南阳某医院,于6月1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6月8日,张小力的父亲张山仁、母亲毛山虹到该医院领取婴儿尸体时,竟得知该院雇人把张小力尸体已当成医疗垃圾掩埋。气愤之下二人找该院多次进行交涉无果,后他们夫妇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南阳某医院和南召县人民医院一并告到了南召县人民法院。他们声称:小儿夭折,家人已够悲伤,而被告未通知家长竟把小儿尸体当成医疗垃圾处理掉,给他们物质和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和巨大伤害。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10万余元。
诉讼中,被告南阳某医院向法庭辩称:“张小力在我院住院死亡属实,但5月31日该患者已病危。我院主治医师已联系到患儿家长的表哥,患儿死亡后,其表哥称患者家长不去,让我们自行处理,我院已请示有关部门后才将死亡的张小力作了埋掉处理。我院处理没有过错,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南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小力出生后患病在南召县医院及南阳某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在治疗操作上能够规范治疗,同时原告也自愿不追究死亡原因,张小力的死亡,属于正常死亡。被告南阳某医院在患儿死亡后未及时通知家长亲属,而对患儿张小力尸体进行掩埋,从处理形式上违反了南阳市民政局、卫生局关于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使死者近亲属遭受了精神痛苦,构成侵权。故原告对精神损失提出赔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患儿死亡后已通知家长,同意自行处理尸体,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院与其表哥通话的内容,其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南阳某医院应赔偿给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第二被告南召县医院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下发后,被告南阳某医院不服提起了上诉。
昨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南阳某医院主动与原告张山仁达成了当庭赔偿5000元,以后互不追究的协议。至此,这一场“死婴案”彻底告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