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公司提前恢复供水,造成两家住户被淹,结果自来水公司被居民以“违约”为由告上法院。昨天,记者从郑州市上街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自来水公司不用赔偿。
2007年11月16日,郑州市上街区某自来水公司在一小区9幢楼的公用通道处张贴了《停水通知》。通知称,11月17日9时至11月18日9时停水。
11月17日中午,9幢楼305室的暂住户周某忘关水龙头。当天18时自来水公司提前恢复供水,周某不在,导致家中水流成河,并淹了楼下邻居杨某家,杨某外出回来,发现木地板变形、空调和电视都受潮不能用了。
杨某于是把周某和自来水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周某、自来水公司、房屋所有人张某三被告共同承担责任,赔偿财产损失。
上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供水是自来水公司应该履行的义务,提前恢复供水是一种有利于公益,有利于生产、生活的积极行为,主观上没有错误,因此不存在违约,不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