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小姐称,被告用一张假离婚证骗取她的信任,与她确立了同居关系,她一心希望能与被告结婚,并于去年怀上了被告的孩子,但被告事实上并没有与妻子离婚。为了解决问题,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支付给原告5万元作为补偿。基于这份协议以及协议所附的欠条,朱小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5万元。
被告张先生辩称,朱小姐知道其婚姻、家庭状况,并非上当受骗,而且原告在与其交往的同时也有其他异性朋友,不能确定孩子是被告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协议与欠条虽确系被告书写,真实性毋庸置疑,但是该协议的内容涉及婚外情,违反了公序良俗。因此,法院对于这一债权并不予以保护,但是基于一个正常人的情感和道德,被告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