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家住兰州路的金鹏花园小区,欣晨物业公司和金鹏物业公司分别承担小区内不同区域的物业管理职责。2006年9月30日上午,郭女士上班途经小区近2号楼前道路转弯处时,一脚踩到地面上透明胶水后滑倒摔伤。经诊断右腓骨下端外踝骨折,右胫骨下端内踝及后踝骨折。之后,经了解,虽然事发地点由欣晨公司管理并承担保洁责任,但导致郭女士滑倒的胶水却是由金鹏公司保洁工在垃圾运送过程中不小心打翻,当时只当是水就没有清理掉。由于赔偿得不到解决,郭女士将欣晨公司和金鹏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郭女士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金鹏公司在其工作人员打翻胶水后,未及时进行清洗、确保安全,直接导致郭女士等多人因脚踩胶水而滑倒,并导致郭女士受伤,对此应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欣晨公司作为事发区域物业管理公司,在发现有存在危及小区业主人身安全的不安全因素时,应采取妥善措施,防范、阻止危险的发生,保障小区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两名证人均称在事发当时并未发现事发地点设置有警示标志,故欣晨公司没有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郭女士滑倒受伤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适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