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21日,刘老太在崇文门公交车站坐108路电车去往该车终点站大屯,在快到大屯站时,刘老太离开车厢尾部座位,走到车门附近准备下车。此时车辆出现颠簸,刘老太摔倒在地。108路电车工作人员随即送刘老太去医院诊治。经检查,刘老太腰椎骨折,构成10级伤残。刘老太随后向西城法院起诉108路电车运营单位北京公交集团电车客运分公司及其投保单位中国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索赔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2万余元。
庭审中,北京公交集团电车客运分公司称刘老太在车辆未到站情况下准备下车,手捧一个体积较大的台扇,双手并未有抓握扶手等预防保护措施,而且由于路况等因素,司机无法百分百保证车辆不颠簸,刘老太的摔伤有自身过失因素。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承运人,被告应对运输途中旅客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刘老太作为老年人,携台扇上车,在车未到站时抱着台扇站起致摔倒,对自己的乘车安全存在疏忽和放任,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后法院判处被告承担80%责任,需向刘老太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