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7日对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对其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同时认定张海在狱中检举他人犯罪立功,故将原审判决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张海的犯罪所得,一并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
2002年年初,年仅28岁的张海通过资本运作方式入主健力宝集团。2005年3月,因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被公安机关拘留。佛山中院一审认定,张海在担任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期间,为支付其购买广东健力宝集团购股款所欠债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指使他人以划款并虚增库存平账和以投资为名转移支付等方式,先后侵占广东健力宝集团资金120748242.08元,挪用资金86446786.85元。一审法院判决张海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张海的房产及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予以追缴。
张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张海于2007年2月7日检举揭发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入屋抢劫致人死亡的事实,佛山市公安机关据此侦查破获该案,构成立功。故二审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终审判决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由于张海是2005年3月24日被拘的,其刑期是从这天开始算起的。有律师分析称,根据终审判决,如张海继续表现良好,一两年后有望获得假释。
昨天记者了解到,张海仍然坚持自己无罪,决定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张海二审减刑又留“财”
“帮”张海减了刑的,原来还是张海的囚友。张海在被关押期间,了解到与其同室的人在被认定的罪名外,还有过入室抢劫且金额超过10万元的经历,遂向当局举报。该举报后经公安机关查实,最终成为二审改判的依据之一。
除了刑期减了5年外,昨天的终审判决与一审判决比较起来,还有一点是有利于张海的,就是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祈福新村豪庭西路12号的房产。该房产在一审时被认定是以赃款购得,应予追缴。
省高院则认定,该房产并不是用赃款购买,而且是张海与其女友黄鹭共同拥有的,在张海被关押期间,黄鹭还一直在供楼,因此,该房产应认定是合法所得,不予追缴。
听到终审被判10年有期徒刑时,张海一脸惊诧地看了看在旁边的辩护律师张民。在被押下法庭时,他还冲着庭下的旁听人员一笑。
张海案回顾
2005年2月28日 张海因涉嫌挪用健力宝7亿元资金被调查
2005年5月18日 因挪用资金被正式批捕
2006年1月4日 狱中告佛山工商,称健力宝股权转让登记违法
2006年7月19日 诉三水区工商局案开庭
2006年12月20日 行政诉讼案一审败诉
2007年1月18日 健力宝案佛山二次开庭,申请取保候审
2007年2月12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2008年4月22日 健力宝案二审开庭
2008年9月27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对其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同时认定张海在狱中检举他人犯罪立功,故将原审判决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