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1日,张先生被佑安医院诊断为胰腺癌、肝癌晚期。医院给张先生做了临终关怀性质的肠胃吻合手术,并开了大量治疗恶性肿瘤的药物。此后,张先生一直遵医嘱复查、服药。2006年7月6日,张先生在电力医院检查发现,他的肝、胰腺等器官均正常,并无癌症。张先生的儿子说,在被诊断为癌症的4年里,手术及抗癌药物的副作用,使他父亲身体大不如前。此外,恐惧和焦虑使他们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创伤。他们起诉要求佑安医院赔偿39万余元损失。
佑安医院辩称,医院的诊断没有失误,不排除患者通过系统抗癌治疗的情况下,癌细胞消除,身体逐渐康复。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佑安医院的胰腺癌诊断依据不充分,过于武断。在长达4年的复诊中,医院均未对癌症诊断予以更正,存在过错。在案件审理期间,张先生因肺癌去世,他的家属继续起诉医院。
法院认为,佑安医院存在过错,使患者一定程度地丧失了选择其他治疗方式的机会。医院应按30%的比例赔偿张先生的经济损失3万余元。此外,张先生在4年间一直生活在患有“胰腺癌”的阴影中,医院应赔偿精神抚慰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