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3日下午,城管队员在大红门龙湫市场查黑车时,扣押了秦某非法载客的三轮车。秦某随后来到城管大队院内索要三轮车,并在门口大骂。当时值班的城管协管员李某,上前对秦某进行了劝阻。
不料,秦某找来菜刀将李某头部砍伤,伤口长达10厘米。当日,秦某即被公安机关控制。
经司法鉴定,秦某在砍人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开庭时,秦某承认指控,称自己当日情绪失控,才做了这个傻事。面对被害人李某提出的2.2万余元民事索赔,他表示无力赔偿。
近日,丰台法院审理后认定,秦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他在实施违法行为时,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从轻判处其11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