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30日中午,原告余某的驾驶员祝某驾驶出租车,从温州机场驶往市区,16时14分,在机场大道浙江石化阀门厂附近,该车辆与前方自左向右横穿公路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害以及行人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张某被送往温州曙光医院接受治疗,原告为此垫付了30000元医疗费。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大队于2006年5月15日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该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双方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被告方也应承担40%的责任。
原告余某诉称,被告张某治愈后,一直没有和自己结算医疗费等费用,故原告余某起诉暂定该医疗费为25000元,原告车辆受损后产生修理费1030元,扣除原告应支付两项费用的60%,原告多垫付14382元,对于多垫付的款项被告应予返还。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