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学林,1957年1月生,初中文化,无业。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学林因嗜赌输钱而产生抢劫歹念。2007年1月20日18时许,李学林在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华润苏果超市南门停车场伺机作案。在某警官学院工作的杨某独自进入轿车内时,李学林乘其不备,拉开左侧后车门潜入车内,左手勒住杨的颈部,右手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威逼杨交出钱财。遭到反抗后,李学林持刀连续刺、割、戳被害人杨某面、颈、胸部,致杨死亡。李学林当场劫取杨某的皮包一只后逃离现场,包内有人民币800余元,摩托罗拉手机、尼康数码相机各一部,以及银行信用卡、警官证等财物。
2007年12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李学林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学林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院经审理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院核准并下达了对李学林的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