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1991年,王敏莉(化名)的母亲与李兴旺(化名)结婚。婚前,李兴旺有二子一女;婚后,二人没有再生育。1993年,李兴旺在江汉区与人合建房屋一套。2003年,王敏莉的母亲去世。“我母亲去世后,一直由我照顾他。”王敏莉说,母亲去世后,她一直住在李兴旺家,并照顾他。
2004年,李兴旺立下遗嘱称,他死后,房屋归王敏莉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并由相关单位出具了见证书。
去年,李兴旺去世,王敏莉此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不久,李兴旺的亲生子女提出要继承该房产。其子女们称,自从2003年王敏莉的母亲去世后,李兴旺常常神志不清外出行走,在此情况下,李兴旺所立遗嘱不能真实反映其意愿,且遗嘱内容表达意思不清楚,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兴旺以自书方式立下遗嘱,将其所有的房屋赠给王敏莉,其行为是他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见证,应认定有效。而王敏莉与李兴旺未形成扶养关系,不属李兴旺的法定继承人,故李兴旺这一行为应视为遗赠;王敏莉对李兴旺所立遗嘱进行了见证,且一直居住在该房屋,继承开始后也未从房屋中搬出,应视为其接受遗赠。
据此,江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此房屋归王敏莉所有,李兴旺子女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记者程翔 见习记者余梅 通讯员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