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告诉记者,今年8月6日,来自从化的石女士经家政公司介绍,在红会医院给一名瘫痪的老人做护工,并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由雇主包吃住,每个月给石女士1200元的薪水,石女士每个月可休息2天。石女士与家政公司并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具体每天工作多长时间,婶婶并没有跟我们说。”郭先生说。
家政公司的李小姐则表示,“签订协议前,我们约双方见了个面。考虑到石女士已经56岁了,我们还特意告诉她,照顾老人家很辛苦的,问她是否做得来。石女士拍着胸口保证说没问题。而且我们只是中介,并没有与石女士发生直接劳动关系。”至于协议上所说的一个月休息两天,李小姐表示这是“行规”。雇主周女士则说,他们对石女士的要求绝对算不上苛刻,石女士的猝死有多方面原因,而不是劳累过度。
为此,记者询问了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的高智平律师。他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石女士的护理工作应属于全日制用工。根据规定,在工作期间死亡的,应该属于工伤,倘若没有买保险的话,就应由与其发生了实际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雇主赔偿。他建议家属可先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再通过法律程序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