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郭某、余某等4人均为京山同乡,经过预谋,他们决定由郭某应聘到宅急送武昌营业所工作,以便“打探情报”,了解快递公司工作流程等情况,其他3名同伙则伺机作案。今年3月24日上午,宅急送的一名工作人员开车到街道口为客户送货,等他送完货回到先前停车处时,发现送货车不见了,几经寻找,终于在街道口小学附近发现了送货车,可车上的140部数码相机却不见了。原来,这辆车的车钥匙以及货运信息已被郭某提前告知同伙,余某等3人趁工作人员下车送货的机会,将车开走,卸货后拦乘的士逃离现场。两个月后,郭某、余某先后落网。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余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据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