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女士诉称,她与邵先生是邻居。两户房门紧邻,成90度角。2008年5月,邵先生对房屋进行装修,拆除原有老式防盗门和内木门,安装成外开全封闭防盗门,且私自将门挪外7厘米左右,造成目前她与邵先生家门之间最近距离仅有3厘米。由于邵先生私自将房门外挪,且门外开,给何女士出行造成不便。她及其家人在进出家门时,邵先生如果开门,就会撞到正要出门的人身上,会造成身体伤害。
在法庭上,邵先生辩称,他的房屋是今年5月份装修的,原来装的是简易的铁栅栏那种防盗门,装修后他家门的位置是没有改变的,是根据原来防盗门的位置安装的。他家的门有门镜,会看到外面的情况,如果何女士出门,他们会从门镜中看到的,邵先生认为侵害的情况不可能发生。对于何女士所说防盗门往外挪了7厘米的情况,他并不认同,因为他家门铁栓的位置同以前是一样的,而且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防盗门不能向外开。因此不同意何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邵先生将他家的房门改为外开式封闭防盗门,确实会对何女士出行造成妨碍,故邵先生应当采取将其房门改为内开式的方式以排除对邻居造成的妨碍及危险。最后,法院判决邵先生将他家的房门改装为向内开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