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原告方诉称,县国土局在征收土地前,没有发布关于征收土地位置、数量、用途、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等内容的通告。同时,县国土局及新立镇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前,没有征询被征地农民意见,也未进行相应的调查及附着物登记。原告认为,由于县国土局和新立镇政府的上述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们有关权益,应依法退出其违法占用的土地。
忠县国土局在庭审中辩称,其征地方案、程序均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故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新立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方仅凭县国土局的通知,不能证明镇政府系具体行政主体,镇政府更不是法律授权的监督主体。县国土局和新立镇政府请求法庭依法驳回10农民的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后,法院决定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