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者:
“5年少给加班费24万多”
老家在辽宁丹东的唐先生说,“我2007年的年终奖为3520元,公司只发给我1900元,少了将近一半。”2008年3月28日,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了书面投诉书,但是一直没有收到任何答复。4月29日,他和工友张先生一起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据唐先生说,他2003年来公司,先后在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盐坝路段隧道、观黎收费站、盐田隧道做电工及维护员。在盐坝路段隧道担任电工期间,公司实行连续48小时工作制,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如此计算他一个月的工作时间有360小时,而公司则按每个月22天、每天8小时来发放工资,这样他每个月有170多小时应属加班。5年加班共计1万多小时,按照加班工资是平时工资的1.5倍,所以原公司应该补偿他24万元左右的加班费,以及法律规定的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老家江苏淮安的张先生从1999年4月11日入职,在收费站担任后勤系列电工。他说自己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实际工作12小时,公司也认可他们有加班,并且统计了他每个月的加班时间,但是他没有领到过加班费。所以他向仲裁部门申诉请求原公司支付加班工资81654元,经济补偿金20414元。
2008年7月9日,唐先生因为电工证过期被公司解雇。8月9日,张先生因不服从公司规定、擅自离岗被解雇。
劳动仲裁:
24万元索赔裁决仅为191元
2008年8月14日,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员工都要在每个合同期满之后续签时签订《收费后勤系列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申请表》,申诉人唐先生分别在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24日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对2006年度、2007年度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劳动时间、薪酬福利等)没有异议,为申诉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申诉人于2008年4月29日诉至仲裁委员会,已过申诉时效,所以对2007年12月以前的加班工资申诉不予支持。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加班工资差额191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48元。
张先生也因为同样的原因,仲裁原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加班工资2953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738元。
公司:
不可能一天工作24小时
深高速的吴总经理告诉记者:“我们已经通过法律作出了裁决,他们这么做是没道理的。他们计算了50万元,我作为公司的老总不可能就给他50万元,他们这么做(到公司门口讨要加班费),我就不理解了。”“他们说一天工作24个小时,这个可能吗?可能工地比较偏远,一天都不能出去,这跟管理有关。”
记者再次联系到深高速人力资源部的一位赵先生,他说:“我们已经通过调休、补偿加班费的途径解决了部分电工连续48小时工作制度的问题,唐先生也在仲裁时承认拿过加班费。仲裁之前也协商过两次,但都没有结果。他们在仲裁之后的这种行为过激了,上诉是手段,寻求和解是目的,但是双方的数字差距太大了。”
唐先生说,8月26日,他们一行7个人到公司总部19楼找总经理解决问题,但是随后公司叫来了十五六个路政人员,把他架出到马路边,不再让他们进大楼。其他几个人因为时间太长,已经放弃了,只有他和张先生还在坚持。
目前,唐、张二人已经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10月14日,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