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黄某、蔡某和张某是宝安区某中学在校学生。今年3月9日17时许,三被告人抢被害人邱某三星E848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70元),蔡某、张某拉住被害人的肩膀,黄某则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被害人将其手机拿出来。邱某反抗,在争抢过程中被划伤右手(经鉴定为轻微伤),三被告人见状逃跑。3月12日,黄某在其家长及老师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之后又协助公安机关将蔡某、张某抓获。
宝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属于犯罪未遂。考虑到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蔡某、张某抓获,可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