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38岁的山东省新泰市某化工厂职工陈先生来京探亲,乘坐小5路公交车外出。途中由于司机紧急刹车,致使他仰面摔倒,后被送往海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脊髓外伤(横贯性损伤)、高位截瘫。经鉴定,陈先生的伤残程度属I级(伤残赔偿指数100%)。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在乘坐公共汽车过程中,由于司机紧急刹车导致摔伤,对因此给陈先生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陈先生的摔伤致使胸11椎体爆裂骨折,脊髓横贯性损伤并截瘫,直接影响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活动参与能力,法院认可陈先生配置进口残疾辅助器具,以确保高位截瘫的病人更加安全,终审判决客运公司赔偿陈先生残疾辅助器具费49.8万元、72万元的护理费、近40万元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9万元等,共19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