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6日下午,张女士踩着新型代步工具——赛格威上路。在朝阳区东大桥十字路口处,她与开着汽车的刘女士相撞后受伤,赛格威受损。送至医院后,张女士被诊断为颈骨髓损伤。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出具了“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没有对双方认定责任。
庭审中车主认为,赛格威是一种自动平衡电动滑板车,最高时速可达20公里,是一种不成熟的代步工具,没有上路权。张女士对此车操作不当才是导致车祸的原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赛格威其相应技术指标、安全性能未经交管部门审查确认能够在公共道路上使用,因此张女士骑车上路需自负责任30%。但是赛格威属于非机动车范畴,此起车祸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来确定责任,张女士最终获赔医疗费等1.7万余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