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9时,彬县原水帘乡15个自然村的10094名村民状告彬县城关镇政府以行政手段干预企业股权转让一案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称为“群众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咸阳行政诉讼第一案”。
各村村民
出资投劳建煤矿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志锋律师在当日法庭上陈述,彬县水帘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水帘洞煤矿,水帘洞煤矿系1976年由原水帘乡各村全体村民出资投劳兴建的,当时的水帘乡人民政府没有投入一分钱,也没有国家或其他机构的投资,该矿在生产中不断发展壮大,生产规模和设备资产不断增加。
1997年国家号召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县上将水帘洞煤矿作为改制试点。改制中,水帘洞煤矿评估资产为1350万元,这些资产全部是企业积累。1998年企业完成改制,成立了水帘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377万元,其中企业法人股权85.8﹪。2002年撤乡并镇,水帘乡政府被撤销,水帘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了被告,但企业性质和股权没有变化。
煤矿被卖掉
侵害原投资人权益
2007年,原告听到城关镇将煤矿卖掉的消息后,便多次找县、镇两级政府,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处理问题,但均无结果。2008年6月份,原告委托律师维权,律师调阅水帘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档案后发现,早在2006年,被告为了出卖矿产资源,转让股权,就以彬城政发【2006】14号文件决定将水帘洞煤矿原来的法人股无偿划转给了被告所属的企业办,严重干涉了企业的主体权利,侵害了原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同时认为,城关镇企业办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成为投资主体,更不能无偿受让股权。被告出具的【2006】14号文件违反了《宪法》《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水帘洞煤炭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股应归原水帘乡全体村民所有,其转让处分权只能由全乡村民通过一定的决策方式决定,任何行政机关无权插手。
被告认为原告
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在当日法庭上,原告代理人陈述并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代理人则认为10094名村民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未向法庭递交相关证据。12时许,庭审结束,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审理结果将延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