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0日晚7时许,一辆585路公交车行至汉口振兴路时,司机康长斌与骑车人杜某发生争执。乘客张幼启上前劝解,杜某仰面从车上摔倒在车下,因伤情加重于9月1日死亡,司法鉴定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10月9日,警方对张幼启刑拘,随后张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提起公诉。
今年1月,硚口区法院审理认定张的行为不构罪,但张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杜某死亡结果,张幼启及公交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遂判决张幼启无罪,需赔偿死者家属4.4万余元,公交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2万元。
该案由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在案发时有推搡的行为导致人死亡,故检方抗诉理由不成立。终审判决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维持原审的无罪判决,同时也驳回张的上诉,维持原审应予赔偿判决。
昨日终审判决下达后,张幼启表示质疑,“既然不构罪,为何还要判我承担赔偿责任?”其辩护人任翠峰律师也表示,法院判赔无法律依据。
而张幼启还表示,自己无辜被羁押了1年3个月,承受极大精神压力,将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