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北京屈臣氏蒸馏水有限公司工作的王先生因病休假后,在医院检查结果未出来之前,就被单位以连续三天不交病假条为由开除。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单位的行为违法,需双倍支付赔偿金10万余元。
2001年10月,王先生到屈臣氏蒸馏水公司工作。去年8月21日,他因病做手术休病假。单位随后与他签订了医疗期协议,约定王先生如果无故连续3天或累计5天不提交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公司有权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王先生说,去年12月4日,公司派人同他去指定医院检查,当天没有结果,医生因此也未给他开病假条。同年12月13日,检查结果出来后,医院开出病假条。当他随后到公司交假条时,公司向他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他在去医院检查后,连续3天未能提交病假条。公司未支付他去年12月份的工资和医疗费。
王先生认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他起诉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医疗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10.4万余元等。
公司辩称,王先生在去年12月4日尚未开出病假条时,就应该上班,他没上班,也未在规定时间交病假条,违反了医疗期协议,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只同意支付他医疗期的工资139.58元。
市二中院认为,屈臣氏蒸馏水公司在王先生的就诊检查尚没有结果时,便以违反医疗期协议约定为由将他开除,此行为明显属不当。鉴于王先生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不持异议。被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