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交车受伤后,潘女士称自己心里留下了阴影,不敢再坐公交车,因此向公交公司索赔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支持了潘女士索要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的请求,但精神索赔请求被驳回。
去年12月27日,潘女士乘坐公交3路车时,该车与其他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上的潘女士受伤。事后潘女士在密云县医院住院10天,支付了6414.8元医疗费。潘女士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并索赔精神损失5000元。公交公司辩称,3路公交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对方负全责,因此只同意适当赔偿潘女士的损失。
法院认为,潘女士在乘车时受伤,公交公司应对她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精神损失只存在于侵权诉讼中,本案中潘女士要求公交公司赔偿精神损失,于法无据。法院驳回潘女士索赔5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求,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她医药费等772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