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雷某抢劫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因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在 “5.12”地震发生后积极参加抗震救灾表现突出,归案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从宽处理。依照刑罚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5.12”地震发生后,外逃11年的雷某某辞去工作,化名为“董继垒”,回到四川积极参加抗震救灾志愿者服务。6月3日晚,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到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抢劫的犯罪事实。7月15日,被告人雷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熊仕强经济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