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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凭1951年收款书讨回半世纪前大米债

发布日期: 2008-11-17  //www.110.com  

  半个世纪前的欠款,如今也能讨回?这个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却让淮安一位古稀老翁做到了——在秦淮区法院的帮助下,他顺利地讨到了半个世纪前的“大米债”。这是一张签订于1951年的保证金收款书。当时,张得祥(化名)的父亲以34担大米作为保证金,承包了南京一家名为“三新池”浴室的一个浴池;不久,由于张家人举家搬迁到了淮安,这笔“保证金”很快被遗忘了。如今,75岁的张得祥却决定替早已去世的父亲,追回这笔50多年前的“大米债”……

  隔了半个世纪的“大米债”

  事情还得追溯到1951年。当时,位于南京中华路上的“三新池浴室”贴出公告,要将洗浴区的一些浴池出租给个人经营。听到消息,张得祥的父亲张淮宁(化名)心动了,他想办法凑了34担大米作为保证金,最终顺利承包了“三新池”的一个浴池。

  承包后,“三新池”和当时的主管部门——南京浴堂行业协会保证金处理委员会,给张淮宁出具了一份“保证金收款书”,三方在上面落款盖章,并约定:此后张淮宁可逐年取走保证金,直到承包期结束。1952年和1953年,张淮宁按协议共领走了6担大米。但不久后,由于历史原因,张淮宁举家搬迁至淮安,同时也结束了对“三新池”浴池的承包。但是,剩下的28担大米保证金却留在了浴室,而张淮宁也一直没有时间来处理。

  随着时间的消逝,张淮宁渐渐忘了这笔保证金。

  一晃半个多世纪过去了。张淮宁早已去世,张得祥也到了古稀之年。

  2007年3月,张得祥打算将家里旧物翻出来晒晒太阳。他随手拿出一本书抖了抖上面的灰尘,一张泛黄的纸片飘落下来,正是张淮宁当年承包“三新池”浴池的那份保证金收款书。张得祥这时才想起来,父亲还有28担大米的保证金押在“三新池”浴室。

  于是,在和家人商量后,张得祥决定动身去南京,替父亲讨回剩下的保证金。

  改制企业没有记录拒绝理赔

  如何计算赔偿数额是个头疼的事。张得祥多方打听,最后得出结论,在1950年至1953年之间,南京大米的价格在一斤0.12元至0.15元左右。张淮宁当时押给“三新池”浴室34担大米,一担大米180斤,28担大米有5000多斤,按照当时价格,在600多元左右。当时的600元相当于现在多少钱,根本无法衡量。

  最终,张得祥决定就按照现在的米价1.2元一斤计算,这样算下来,剩下的大米保证金,也价值6000多元。

  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张得祥跑去“要债”的时候,“三新池”浴室现已改制成南京三新服务大楼。三新服务大楼的相关负责人表示,2002年企业改制时,他们对所有资产和债务进行了清算,档案中并没有关于张淮宁保证金的记录!

  此外,秦淮区主管部门也表示,在他们的档案中,也没有这笔保证金的存根。最终,“三新池”认为,既然没有存根,他们便不能退还张得祥任何费用。

  讨债无望,张得祥只得失望地离开了南京……

  法外人情获赔2000元

  回家后,张得祥还是不甘心,28担大米不能就此打水漂呀!2007年11月,他再次赶到南京,将三新服务大楼告上秦淮区法院,要求按照现在的大米市价1.2元/斤,退还未领取的大米保证金。

  案子到了法院,遇到了第一个问题,也是最大的问题——诉讼时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也就20年,大米案已经过去了半个世纪,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理应依法驳回。

  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陶宁说:“老人诉讼之前已经往返淮安——南京十几趟,仍然是徒劳无功,现在老人无奈之下将希望寄托在法院,盼望法官能够还他一个公道,法院怎能简单地用法条驳回?法律虽然有时效规定,但是法律的宗旨是要维护社会公平,只要有事实存在,法院应当尽全力维护老人的权益。”

  陶宁法官经多方调查了解,南京三新服务大楼确实欠了这笔保证金,但他们提出,在改制清算中没有提及该笔债务;同时早过诉讼时效,因此明确表示不予给付。

  “这么大年纪,这样奔波劳苦,大家看着不免心生怜悯。况且欠保证金也是事实,至于诉讼时效,从老人的情况看,只是认为欠他的钱就应当还给他,哪里还会考虑到法律上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呢?”僵局中,陶宁多次劝解被告。与此同时,陶宁又查阅该企业改制情况,最终和该企业的主管部门联系上请求配合,给老人一个说法。

  由于事前已经作了多次努力,陶宁法官将原被告召集到法院作最后的调解,最终被告同意补偿,并且当场就将补偿钱款2000元交给张得祥。至此,7旬老汉替父讨要“大米债”之行,终于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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