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刘某在驾车将货车司机梁某撞死后,又驾驶梁某的货车将对方抛尸。昨日,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332318元。
据了解,今年3月2日晚,刘某驾驶苏GH6×××变拖车沿山东省境内的22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4K+700M处时,撞上正在捡拾塑料桶的货车驾驶员梁某,从其身上碾过。肇事后,刘某将自己的变拖车丢弃,驾驶梁某的豫PB5×××货车将其尸体拉走,抛弃在东海县石湖乡境内峰泉公路西侧沟内。次日刘某将车开至安徽省凤阳县欲将车子出售,后因无人收购,在卖出车子的两个轮胎后,将车抛弃在凤阳县境内。
经法医鉴定,梁某系被车辆撞击后碾压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认定,刘某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抛尸,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其又盗窃受害人汽车,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