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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涉嫌强奸幼女 是否定罪引发争议

发布日期: 2008-11-27  //www.110.com  

  14岁少年涉嫌强奸13岁幼女,近日,新疆沙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14岁少年是否该定罪量刑,引起司法界和法律界的争议。

  傍晚放羊遭欺负

  据沙湾县老沙湾镇派出所值班民警介绍,今年7月29日傍晚,13岁的小丽放学后,在老沙湾镇郭家庄村附近的渠道边放羊。这时,坐在渠道闸门上抽烟的小强和几个少年叫小丽和他们一起玩。小丽虽和小强同村,但并不熟悉,因此,小丽没有理睬他们。

  随后,和小强一起玩耍的男孩离开,小强独自一人走向小丽,有些害怕的小丽准备走开时,小强突然上前拉住了她的手,将小丽拽到渠边的土坑里,推倒在地……反应过来的小丽愤怒地推开小强,并在他的胳膊上留下了一道抓痕。随即小丽哭着回到家,把刚才发生的一切告诉了母亲 。小丽母亲与家人经过商量,第二天带着小丽到沙湾县老沙湾镇派出所报案。随后,小丽又由母亲带着去医生检查,结果显示;小丽的处女膜没有破损,身上无外伤。

  办案民警经过调查后,认为小强涉嫌强奸,遂将案件移交至沙湾县检察院。

  经过反复讨论后,11月5日,新疆沙湾县检察院以小强涉嫌强奸罪向沙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罪与非罪各有说法

  此案发生后,在当地引起不小的议论。用当地居民的话来说是:“这都是小娃娃不懂事,再说也没把女娃娃怎么样。不是还有个未成年人保护法么,批评教育一下就行了,不至严重到构成犯罪吧。”

  更多的居民认为这是小孩子看了电视受了不良影响,一时好奇产生的行为,因此也就谈不上犯有强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新疆沙湾县检察院检察长霍建东认为,司法解释中所说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比较模糊。本案中,司法解释虽然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相对来说,幼女属于更加弱势的群体,更需要保护。因此,他认为14岁少年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更符合宪法和刑法的立法精神。

  而新疆律师协会刑委会常务副主任王坤荃则认为,此案中的少年虽然未成年,而且也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列,但并不是未成年人的所有权益都能得到保护。当未成年人行为构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主观故意性时,按照法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法律对年满14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作出相应有罪的判定,就无法达到法律应当保护受害一方目的,并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姑息与纵容,同时也给受害者人及家属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

  目前,沙湾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还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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