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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改造发令枪可射钢珠获刑

发布日期: 2008-11-28  //www.110.com  

  体育用品店里买来两支发令枪,再用自行车钢珠对发令弹进行改装,枪上打个眼……就这样一支会发声不能发射任何枪弹的发令枪便被改装成了可以发射弹丸的“真枪”。然而,当他们正准备携带“枪支”回老家时,却在火车站被抓。近日,这五名男子因为改制、销售“自制手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昨日,昆明铁路中院对他们进行终审判决。

  发令枪改“真枪” 乘火车被抓获

  今年3月下旬,罗某得到消息说,一名姓庄的男子想要购买枪支。罗某立刻揽下这单生意,随后到一家体育用品店,花750元购买了2支发令枪和60发发令弹。当天,罗某把2支发令枪拿到小板桥镇一机械加工店,让店员王某帮他改造。之后,罗某又买来一袋自行车的钢珠,对部分发令弹进行改装。4月5日晚,罗某拿到了2支改造好的发令枪,付给改枪的王某一百元改装费。

  一小时后,罗某将其中一支改装好的手枪和56发子弹卖给了需要枪的庄某,得到两千元。介绍人朱某和郭某拿到上千元好处费。拿到枪的第二天,庄某和朋友张某准备乘火车从昆明返乡到湛江,被火车站执勤民警逮了个正着,从身上搜出一把自制手枪和56发子弹。之后,民警顺藤摸瓜,将罗某、王某和朱某三名嫌犯抓获。昆明铁路公安处经过鉴定,证实五人买卖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可以导致人员伤亡的自制枪支。

  发令枪射钢珠 终审维持原判

  此案,经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王某等五人有期徒刑四至二年不等。

  “我们只是对本身就是完整枪支的发令枪进行改造,法院认定我们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一审宣判后,罗某不服,上诉至昆铁中级法院。其余几人也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我只是违反了枪支管理条例,整体就是发令枪,我们无知,从中打了一个眼,导致可以发射钢珠,就构成了非法制造枪支罪?”在上诉中,罗某称,涉案枪支是铝合金制造而成,不具备杀伤力,且发令枪本身就以火药为动力,鉴定书定性不准。罗某认为,被抓后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主动将另一支枪交给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以减轻处罚。

  “不改造之前没有伤杀力,改造后可以发射金属弹丸,会对人造成伤害,符合枪支管理法的范围,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吴昱称。昆铁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王某等五人明知国家严格管制枪支,仍分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制造包括变造、装饰等。罗某、王某私自将发令枪改造成以火药为动力足以致人伤害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罗某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中院不予支持。昨日,昆铁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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