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安康“换娃案”在汉阴县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安康市中心医院存在过错,造成两家人交叉抱错了婴儿,两个孩子的父母在精神上遭受严重损害。为此,应承担杜如辉、李红艳和马恒、刘东梅两对夫妇精神损害费、交通费、误工费等324736.53元。
护士过失导致抱错娃
汉阴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2日,原告李红艳与第三人刘冬梅到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待产。次日凌晨3时,相隔5分钟各产下一女婴。被告方护士因过失将李红艳所生女婴交与在产房外等候的刘冬梅的家属;将刘冬梅所生女婴交与李红艳的家属,并将两产妇安排在同一间病房住院观察。随着两名女婴逐渐长大,原告李红艳夫妇发现女儿长相与父母差异很大。李红艳携女儿做了DNA鉴定后,得知女儿不是其亲生。后经与刘冬梅夫妇协商,由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安交大做法医学司法鉴定。经过对李红艳、刘冬梅及两个女儿4人进行鉴定,结论为:李红艳与刘冬梅所抚养的女儿有生物学亲子关系,刘冬梅与李红艳所抚养的女儿有生物学亲子关系。另外,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案件涉及两名女孩的监护、抚养问题,经法院调解,杜如辉夫妇与马恒夫妇已达成监护权、抚养权相互变更的协议,双方也已实际履行了协议,将亲生女儿接回到各自的身边。
两对夫妇胜诉获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方安康市中心医院对原告和第三人生产的婴儿在管护上有过错,造成原告及第三人交叉抱错了孩子,导致两个孩子的父母在精神上遭受严重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及第三人要求医院承担精神赔偿的请求,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原告夫妇及第三人夫妇在寻找亲生女儿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住宿费等损失,应由安康市中心医院承担。由于医院在医疗服务中存在过错,给原告及第三方造成了损害,还应该退还其在医院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同时,被告方安康市中心医院提出不排除原告及第三方过失或恶意互换孩子的辩驳意见,因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汉阴县法院判决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赔偿杜如辉、李红艳、马恒、刘东梅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5万元,4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鉴定费、住院费共24736.5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980元。
医院是否上诉尚未定
宣判结束后,原告杜如辉夫妇及第三人马恒夫妇均对法院判决表示基本满意。杜如辉夫妇说,判决结果虽然没有达到我们的诉求赔偿金额,但能换回自己的亲生女儿,还是要非常感谢汉阴法院的法官及法院领导,感谢他们的耐心调解、公正判决。马恒夫妇虽然对判决感到满意,但抚养了7年多的“女儿”离开了他们,心里还是割舍不下。安康市中心医院的代理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法院对医院的赔偿判决有点过重。医院是否上诉,他还要回医院向院领导汇报后才能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