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和别人结婚,裴某死缠烂打,还将人一路带往福州,讨要3万元“青春费”,最后拿了1600元放人,后来,他以涉嫌绑架被刑拘(详见本报3月5日A12版)。昨天,晋江法院一审宣判,裴某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10个月,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600元。
经办法官介绍,首先,裴某的爱情被单方剥夺,一怒之下带走前女友索要赔偿,事发有因,主观恶性较小;其次,裴某主要采取语言威胁,打几下、抓头发这种暴力手段轻微,有别于绑架罪采用严重暴力、威胁等方法。而且,两人经过几个城市,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一般都在公共场所,被害人若想报警或者求救,有一定可行性。被害人没跑,是怕家人受连累。可见,裴某主要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控制。
此外,法院还查明,裴某虽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但不足以危害其生命健康,更倾向于索取财物。而认定绑架罪的行为则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被害人往往受到严重的暴力侵犯甚至被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