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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人强占他人土地8年被强制执行返还

发布日期: 2008-12-04  //www.110.com  

  儋州市人民法院在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联合公安、边防、镇政府等出动350多人,于近日依法强制执结一宗历时近8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并对12名强行冲击干扰现场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顺利将土地移交给申请执行人。

  36人强占680亩土地

  据了解,1987年,当事人彭森明在儋州市东成镇文柏村委会翰苑村种植橡胶,1990年与该村委会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承包该村牛肚溪面积为430亩的土地,承包期限30年。

  2000年,彭森明又与该村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承包该村所辖的另一片面积约250亩的土地,承包期限为50年,并缴纳了土地承包金。合同履行后,从2000年起王文德等36人未经彭森明同意,陆续在彭森明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甘蔗、橡胶树、小叶桉树,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文柏村委会、东成镇人民政府多次处理,始终未能解决。2005年7月25日,彭森明向儋州市人民法院诉请判令王文德等36人返还他承包的680亩土地。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儋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森明与儋州市东成镇文柏村委会翰苑村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有效,判决王文德等36人返还承包地680亩给彭森明。王文德等36人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6月5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彭森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儋州法院依法向王文德等36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逾期未见履行。2006年9月18日,儋州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多次发出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了促使双方当事人解决此案,儋州法院办案人员先后5次前往被执行人的村庄及东成人民法庭召集双方当事人做协调工作,但被执行人既不同意接受彭森明的适当补偿,又不自行清理地上附着物,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350多人强制执行

  今年5月22日,在全省法院涉法涉诉联合大接访活动中,省高院院长董治良接访了申请执行人彭森明与儋州市东成镇文柏村委会翰苑村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并指示:“执行法院抓紧研究并依法妥善做好工作,给申请人一个满意的答复。”7月14日,董治良再次做出批示,要求“依法给申请人一个负责的交待”。

  8月5日,儋州法院院长张一敏带领执行人员再次到东成人民法庭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但被执行人仍以彭森明承包的土地不合法为由,不愿协商,致使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意见。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确保该案彻底执行,儋州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近日,在市政法委的协调下,市公安局组织200名公安干警,东成镇政府组织30多名干部配合儋州法院执行此案。队伍到达执行现场后,儋州法院作出了执行指令,参加执行的人员和雇用的60多名施工人员,迅速清除现场。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受到被执行人干扰、阻碍,执法人员当场扣留了12名被执行人,确保了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下午1时许,执行人员清除了近680亩小叶桉、橡胶等附作物,并依法对2名顽固分子进行了拘留,执行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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