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一男子以在奥运期间上访为名,对一矿业公司进行敲诈,11月28日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现年28岁的范国庆原籍卢氏县横涧乡马庄河村,现住卢氏县城关镇石桥村。2007年,卢氏县崟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卢氏县横涧乡马庄河村进行探矿作业时与马庄河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并按协议标准对被占土地的农户进行了补偿。范国庆以补偿标准过低为由,于2008年3月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后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卢氏县崟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范国庆占地补偿费、树木赔偿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100元,范国庆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在得到赔偿款后书面表示停访息诉。2008年8月,范国庆又以卢氏县崟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和林地赔偿不到位以及要求补偿精神损失等问题到乡、县政府要求解决问题,并称如果得不到解决,就准备上访,并在其书写的书面材料上限定8月23日为最后处理期限,如得不到处理就再次外出上访讨个说法。面对2008年奥运会召开之即,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迫于压力,于8月19日和22日两次主持协调, 8月22日卢氏县崟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迫同意再给被告人范国庆赔偿林地损失、误工损失、精神损失共计65000元,并开具了现金支票。2008年8月25日,范国庆在中国农业银行卢氏县支行营业部领取现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卢氏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敲诈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国庆在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实际取得财物,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国庆归案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