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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结新欢瞒夫卖子被判缓刑

发布日期: 2008-12-16  //www.110.com  

  离婚后,为寻得更好的归宿,母亲竟嫌4岁儿子是“拖油瓶”,在其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将儿子以不到3万元的价格卖掉。记者昨日获悉,梅州兴宁法院日前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听谗言卖子结新欢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初,年仅19岁的罗某经人介绍匆匆结婚,但因夫妻性格不合,双方不到一年就分道扬镳。2000年4月,罗某再次与兴宁市叶塘镇的邬某结连理,并于2004年生下儿子。结婚之初,罗某还觉得生活颇为充实,然而好景不长,自从儿子小邬出生后,夫妻双方常常因生活琐事闹矛盾,感情日渐淡薄。心灰意冷的罗某心里萌生再次离婚的念头。

  一次偶然的机会,罗某认识了从事三轮摩托车搭客生意的张某,罗某遂将自己的情况和想法跟他说。张某建议先把儿子卖掉,后再考虑重新建立家庭。罗某“恍然大悟”,张某便分别与同案人吴某、何某共同寻找买家。经过三位“军师”多方联系,今年7月7日,张某替罗某找到兴宁市五华县的一位买主,买主夫妻十分喜欢天真活泼的小邬,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以29900元成交。事后罗某分得赃款16500元,张某分得4200元,何某分得6200元,吴某分得3000元。

  落法网自首获轻判

  今年7月19日,寻子心切的父亲邬某找到罗某后才得知儿子被卖了,连忙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罗某、张某、何某、吴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张某、吴某、何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案发后也未能找回孩子,给邬某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结合案犯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等情节,判处罗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余3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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