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小弟、徐建刚,因上海市浦东新区懿德居住区(一期)开工典礼等事,与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西子公司”)及上海环境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环境公司”)产生矛盾;2007年8月27日,周小弟纠集徐建刚、李广奎到懿德居住区施工工地滋事。途中,周小弟授意李广奎教训上海西子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尹明华。李广奎随后指使被告人姚伟伺机殴打尹明华,并将徐建刚提供的尹明华所驾车辆的车牌号告知姚伟,由姚伟让被告人曾大宇,并纠集被告人贺恒心、徐洪见、刘小军、王维洪等人共同实施。
根据检方的指控,周小弟涉嫌故意伤害、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两项罪名。由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在法庭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尹明华授权的代理律师称,尹明华的记忆力严重受损,加之尹明华年薪为150万等核算标准,该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向周小弟等9名被告提出了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1672万余元的索赔要求。
对于索赔要求,周小弟提出异议,周小弟和徐健刚的辩护律师也均表示,不同意赔偿。周小弟的代理律师认为,人身伤害应该根据受伤的等级来决定赔偿的金额,故而认为尹明华的索赔金额缺少法律依据。而姚伟的辩护律师则表示,不应该完全由姚伟一人予以承担。